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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就全域“无废 ”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

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无废城市”建设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

       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要求,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1、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不仅有利于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改善我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有利于加快推动我省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农业废弃物等各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难点和痛点,全区域、全行业、全方位推进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浙江样本。

(三)工作目标。2021年底,完成首批 “无废城市”示范区建设,2022—2023年底,所有设区市分2批完成“无废城市”建设,基本实现产废无增长、资源无浪费、设施无缺口、固废无倾倒、废水无直排、废气无臭味;2025年底,全省各地“无废城市”建设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完成全国“无废城市”示范省建设。

(四)工作内容及范围。在政府层面,注重制度创新,努力构建政府引领、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共建共享机制,形成权责明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在行业层面,加快能力建设,发展污染物从产生到处理全过程、从处理到服务全方位的产业链,促进污染防治产业做大做强,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极;在社会层面,加强宣传教育,重点培育“无废”文化,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本次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以设区市为主体开展创建,其中首批“无废城市”示范区建设可以县(市、区)为主体创建,具体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制定。


2、主要任务

(一)坚持能减则减,全面抓好产废源头减量化。统筹推进结构调整。结合大湾区、大通道、大花园、大都市区建设,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科学布局生产和生活空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参与,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区域难以实现有效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项目。(省经信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抓好源头减量管理。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在场内开展综合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动态化清零要求。提高废水回用比例,强化废水分质分流处理,源头减少污泥产生。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减量化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经信厅参与)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垃圾计量收费。(省建设厅牵头指导,省发改委参与)建立健全农膜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保障农膜的可回收性。(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指导,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大力推动资源节约。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工农业生态化与循环化改造,打造循环经济产业链,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循环利用的现代产业体系。(省经信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支持发展共享经济,减少资源浪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参与)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等建设行动。餐饮企业、学校、单位食堂等全面推行“光盘”行动,推广自主点餐计量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参与)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其中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实现全部利用。(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经信厅按照职责分别牵头指导)大力推行绿色设计,提高产品可拆解性、可回收性,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料使用,培育一批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发挥大企业及大型零售商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固体废物产生量小、循环利用率高的示范企业。(省经信厅牵头指导,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创建绿色商场,培育一批应用节能技术、销售绿色产品、提供绿色服务的绿色流通主体。(省商务厅牵头指导,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机关事务局参与)减少一次性包装物使用,加快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应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同城快递环境友好型包装材料全面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参与)。鼓励推广绿色建筑建设,提倡绿色构造、绿色施工、绿色室内装修。(省建设厅牵头指导)

(二)坚持应分尽分,全面落实分类贮存规范化。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以“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到2020年,城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2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全覆盖,建成省级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示范村各3000个以上。(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别牵头指导)推进危险废物分类贮存规范化。督促企业做好固体废物产生种类、属性、数量、去向等信息核查,夯实管理基础。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要求,重点抓好工业危险废物分类贮存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强化医疗废物源头分类管理,重点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规范化管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指导)

(三)坚持应收尽收,全面实现收集转运专业化。建立完善全域固体废物收集体系。以铅酸蓄电池、动力电池、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为重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废弃产品逆向回收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推广小箱进大箱回收医疗废物做法,建立完善城乡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登记、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网络体系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指导,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户参与的农业废弃物收集体系,推行废旧农膜分类回收处理,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地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到2020年,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率达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指导,省市场监管局参与)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原则,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制度,对农药包装物实施有效收集,到2020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指导,省财政厅参与)加大固体废物转运环节管控力度。加强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交接记录制度,强化运输过程二次污染风险防控。(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指导,省生态环境厅参与)严禁人为设置危险废物省内转移行政壁垒,保障省内危险废物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

(四)坚持可用尽用,全面促进资源利用最大化。大力拓宽工业


3、实施步骤

(一)确定首批示范区名单。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由有意愿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向省生态环境厅自愿申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地综合条件筛选确定首批示范区名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及示范县(市、区)负责编制“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城市发展现状、污染产生和利用处置现状,明确目标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2020年6月底前,纳入首批示范区建设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印发实施方案,其余设区市政府2021年3月底前印发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组织开展建设。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是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围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内容,有力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实施方案规定的目标任务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成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根据各地实施情况于2023年3月底前更新并发布“无废城市”示范省的工作及目标要求,引领我省在2025年底完成全国“无废城市”示范省建设。

(四)开展总结评估。2021年底前,纳入首批示范区的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2022—2023每年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将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成效评估,对通过评估的城市给予通报表扬。2025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形成“无废城市”第二阶段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成效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完成全国“无废城市”示范省建设工作。


4、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实各级各部门监管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明确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资金范围和规模。强化技术支撑,成立专家技术团队,指导各设区市或示范县(市、区)组织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将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挂钩。

(三)鼓励公众参与。推动信息公开,健全舆情应对机制,紧密结合新媒体技术,构建全方位立体式“无废城市”宣传教育体系,营造舆论氛围,培育“无废”文化。强化全民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践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全面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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